变“破坏者”为“修复者”,检察机关守护长三角生态

澎湃新闻   2023-08-15 22:51:44

“五、四、三、二、一,放苗!”近日,在江苏淮安市金湖县三河水域河畔,300余万尾活蹦乱跳的鱼苗顺着水流欢快地回归家园。这是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铁检分院)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后的增殖放流活动现场。

作为全国首家跨行政区划检察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铁检分院)自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以来,带领下辖五家铁检基层院,办理了一批影响范围广、示范效应强、社会效果好的重大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划守护长三角生态环境。

非法捕捞的蛸蜞  本文图片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供图


(相关资料图)

严惩跨区域非法捕捞“产业链”

在长江滩涂湿地上,生长着一类底栖动物——蛸蜞,它是鱼类、鸟类的重要食物,是维持生态平衡和自然食物链的重要一环,在禁渔期内禁止抓捕。

然而,有一个22人的犯罪团伙,以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为作案地点,以老乡、亲戚关系为纽带,捕捞人员与收购、运输、销售人员长期勾结,形成“一体化产业链”。在短短9个月内非法捕捞蛸蜞近7万斤,价值高达35万余元。

在该案中,犯罪团伙常采用“即捕即卖”方式,将渔获物层层加价后迅速运输销往长三角地区,给侦查取证带来较大困难。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铁检分院)下辖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聚焦非法捕捞“捕、收、运、销”全链条,坚持深挖线索、整合多案证据材料、全方位精准打击上下游犯罪,引导公安机关另行追捕到高某愿、王某飞等5名同伙。

非法捕捞的蛸蜞

2021年6月至2022年7月,公安机关先后将高某愿等22人移送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对全案作了进一步补充侦查,查明各涉案人员在捕捞、收购等各环节中的地位作用,夯实团伙犯罪证据,并在此基础上,追加认定该团伙另有非法捕捞3万余斤蛸蜞销售至江阴的犯罪事实,打掉了同在该水域非法捕捞青蟹、弹涂鱼的另一犯罪团伙,抓获涉案人员13名。

最终,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高某愿、王某飞等人有期徒刑或拘役。该案获评为最高检依法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

开庭地点选在花鸟市场,沉浸式普法

2023年8月11日,在宿迁花鸟市场内,多名商户旁听了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案件的公开庭审。

普法活动现场

该案的被告人王某某从网上看到有人贩卖野生兰花很赚钱,自己也动了心,便通过直播平台购买兰花囤养准备销售。2021年9月17日至2022年3月26日,王某某以每株人民币0.25元的价格,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从冯某某、姚某某、陈某某三人处非法收购野生春兰22.1万株。

春兰在我国具有悠久的种植和观赏历史,是中国最古老的花卉之一。野生春兰更是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为了警示广大爱兰人士和相关商家,增强野生植物保护意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将该案开庭地点选择在花鸟市场,用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开展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最终,王某某被法院判处刑罚、罚金外,还缴纳了7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让“破坏者”变“修复者”

“我之前没有想到自己的电鱼行为会对鱼类造成这么严重的伤害,也没有意识到电鱼行为的危险性。我现在非常后悔。”被告人卢某某在增殖放流现场忏悔道。

增殖放流鱼苗现场

“我将自愿从事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富圩村景观林、中兴镇富圩村社区自然中心的生态环境护理养护、环境宣传等服务,并赔偿野生鸟类直接损失和生态环境恢复费用124400元……”三分院公益诉讼检察官的释法说理,让龚某某自觉认识错误,在支付相应赔偿款外,主动提出以劳代偿的形式履行赔偿义务。

类似的案例在长三角不止一例。如何将被告人缴纳的生态环境修复金用在刀刃上,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如何让被告人切身认识到生态保护的重要性?这是三分院及其下辖的五家铁检院一直关注的问题。

江苏省的第四大淡水湖骆马湖,地跨徐州、宿迁二市,具有较高的生态、经济和民生价值。为了加强骆马湖流域生态保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铁检分院)下辖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跨区划设立生态修复基地,与宿迁市、新沂市检察院会签《关于建立骆马湖流域跨区划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与江苏省骆马湖渔管办等单位联合共建“二湾生态法治基地”, 进一步加强区域协同治理,一体化推进骆马湖全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治理。

从“生态损害赔偿”到“增殖放流”“劳务代偿”“异地修复”……自2017年7月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全面施行以来,上海铁检两级院针对不同责任承担方式实际的合理性、当事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制定“一对一”修复方案,强化环境资源类案件中行为人修复生态环境的主体责任,检察公益诉讼的成果转化变得更为开放、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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