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完善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决
【资料图】
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
际经营发展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分红回报事项进行
了研究论证,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
简称“本规划”或“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实
际经营情况、未来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和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
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
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融资能力、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
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
以保证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
事和监事的意见,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
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
系,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
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理制定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利润分配不得损
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
持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
实合理因素。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范围,不得损害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
润的 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
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
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
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
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
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董事会拟定并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
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
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形成决议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
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
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
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
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且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附则
定执行。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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