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应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况如下:
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二、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转借、调换、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和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或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六、租赁合同期满时未申报资格审核且经核查不符合保障条件中住房困难标准的;
七、参加集资建房、购买商品房、保障房及其他方式取得私有房屋,且房屋面积不符合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八、应当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其他情况。